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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时间:2016-06-28 10:38:33    浏览次数:6321        

婚前男方支付首付,然后贷款,那么婚后是夫妻一起还的,离婚时婚后贷款是有女方一半的,如果房子增值了,女方可不可以得到增值部分,如果女方想得到房子,在登记结婚时用不用去公证,公证什么,急看到快回复,谢谢。


律师回复:要看房子是否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一人名下,若仅登记在一人名下,则女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可要求分割财产。若登记在两人名下,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若没结婚,则虽登记在双方名下,基于首付款为一方支出,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能仅支持未付款一方仅享有10%-30%的份额。

关于是否公证的问题,若已登记,则不用公证;若还未登记结婚,则可以做公证,因经公证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详细可电联15968894170 刘富海律师。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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