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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离婚协议不履行 男方法庭索要女儿探视权
时间:2016-10-08 18:13:19    浏览次数:502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律快车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726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一起子女探视权纠纷案,原告李兵(化名)在与被告梁慧(化名)多次就子女的探视问题协商未果后,将梁慧诉至太康法院,要求依法保护自己对子女享有的探视权。

原告李兵与被告梁慧均为开封市尉氏县村民,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后于200086日生育一女,取名李芳(化名)。2008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1012日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李芳暂由原告李兵抚养,2009103日后由被告梁慧抚养,李兵每年负担子女抚养费5000元;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均由李兵享有和负担。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

 

200926日,被告梁慧与太康县高朗乡的刘飞(化名)结婚,同年103日,原告李兵将李芳交由被告梁慧抚养,并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梁慧子女抚养费5000元。201051日,原告李兵带着礼物来到太康县高朗乡探望女儿李芳时遭到被告梁慧的拒绝。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兵将被告梁慧诉至太康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