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网站公告:本所地址在中国杭州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座302-305室,电话:15968894170。本网站系非商业性的公益网站,所载文章部分来至网络,作者或网站所有者不希望本站使用其资料,请即通知,本站将尽快删除。
您的位置 — 首页{urlsectionname}
签订虚假合同诈骗 两被告人获利4万被判刑
时间:2017-03-03 22:19:22    浏览次数:280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被害人轻信了合同的效力,而没有去认真查明对方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手段,致使财产遭受了损失。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对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刑事处罚。

 

  201412月,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邵某某,告知其大庆市林甸县和哈尔滨玉泉镇有水利灌溉工程可以赚到钱,但需交进场保证金40000元,问其是否承包,邵某某表示同意承包。

 

  20151月,王某某、孙某某和邵某某相约在齐齐哈尔市火车站,见面后王某某和孙某某给邵某某看了盖有黑龙江省水利部门公章的虚假的施工合同和盖有黑龙江省水利厅财务专用公章的虚假的40000元收据,王某某并让孙某某与邵某某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并将收据交给邵某某,邵某某将40000元保证金交给孙某某。后王某某、孙某某将手机换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工程进场保证金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