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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同居导致女方怀孕 双方因安胎费诉至法院
时间:2017-03-03 22:23:01    浏览次数:330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已婚男子隐瞒婚史与女子同居并导致其怀孕,女子得知真实情况后双方关系破裂,男子写下了支付5万元“安胎费”的保证书后却赖账不付,女子遂诉请法院支持该项费用。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阿兵与原告阿芸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并于201211月底开始以男女朋友名义同居。20131月,原告在厦门市妇幼保健院确诊怀孕。在得知喜讯之后,阿芸便与阿兵商量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事宜,然而阿兵却以各种理由不断推诿。

 

  20134月,阿兵终于向阿芸坦白其已经结婚的事实,此时阿芸已经怀孕四个月。此后,阿兵向阿芸出具书面《保证书》一份,载明:“因本人阿兵隐瞒真实婚姻导致阿芸怀孕四个月,今天答应阿芸给伍万元人民币让她先养胎待产,故立此保证书,保证将在2013630日前将伍万元人民币打入阿芸银行账号”。然而,约定的时间到期后,阿兵却避而不见,也拒不支付承诺的安胎费用5万元。阿芸将阿兵诉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阿兵向其支付5万元。

 

  阿芸在法庭审理中陈述,其尚未结婚,此前也没有生育,在得知阿兵已有配偶的事实之后十分痛苦,但却很无奈。由于已经怀孕四个月,错过了做流产手术的最佳时期,何况此时的胎儿已经成形,其初为人母更是割舍不下自己的亲骨肉。阿兵坦白已结婚的事实后,双方发生矛盾分居,阿芸在家待产,打算把孩子生下来。

 

  被告阿兵本人签收了法院的应诉材料,但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答辩。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阿兵于2012年之前已与其妻子登记结婚,其配偶为案外人谢某。

 

经审理,海沧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阿兵支付原告阿芸5万元。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潼关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