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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动迁”“闪婚”分“动迁款”再“闪离”
时间:2017-06-15 21:42:38    浏览次数:386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上海市区旧区改造房屋拆迁,给居住简陋及狭小空间的市民带来了实惠和盼头同时,涉及动迁地块“闪婚”一族现象近来也呈增多的趋势。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汪颖(化名)起诉丈夫单星(化名)离婚案中,判决准双方予以离婚,但对汪颖主张要分得动迁款68万元,因该款还涉及到动迁案外人,则在离婚案中不作分割。

 

  家住上海市新闸路某号的单星,原与案外人葛某系原配夫妻关系,所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约25平方米,承租人为妻子葛某。2008年,该地块开始动迁拆房,据单星称与该动迁基地的汤某相识,汤某则“指导”可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增多被动迁人数多得动迁款,具体有汤某来安排、物色对象。同年115日,59岁的单星与妻子葛某办理了离婚手续。2天后,经汤某介绍案外人施先生与葛某登记结婚。同月28日,汤某又介绍汪颖(携有一女)与单星登记结婚。如此“暗度陈仓”的离婚后再结婚,一对夫妻成了两对夫妻,使得安置对象从2人变成了5人。

 

  同月30日,单星、葛某一起与动迁单位签订了“动迁协议”,将葛某再婚的对象施某、汪颖及女儿均作为动迁安置对象,共获取动迁安置款170万元。之后,施某与葛某办理了离婚,据悉施某分到动迁款10万元,而“导演”汤某也分到动迁款15万元。

 

  因汪颖与单星在动迁款分割上产生纠纷,47岁的汪颖在20081226日向法院起诉称,婚后并未与单星共同生活,又发现单星仍与前妻生活在一起,遂以感情破裂要求与单星离婚,并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遇到动迁,应分得动迁款68万元(170万元的五分之二计算)。但单星则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动迁款与汪颖无涉。

 

法院认为,汪颖与单星系自主婚姻,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互相了解,且均不珍惜夫妻感情,导致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恶化,应予准许离婚,但涉及汪颖要分割该室户动迁款68万元的主张,因该笔动迁款还涉及到其他案外人,应另案起诉解决,遂判决了双方离婚。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静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