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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17-06-15 21:48:10    浏览次数:332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都对配偶双方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给予保护,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有立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明文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从这些法律条款中看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有依据的,电体现了我国根本法及各部门法对婚姻家庭保护的整体精神。

 

()法理依据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是基于对违约行为救济和对侵权行为的 救济。婚姻作为契约,符合契约的本质:婚姻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合意,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 一经达成协议,便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婚姻作为契约,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语言, 变更、终止婚姻关系的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当然是一种合同,即婚姻是契约。可见,婚姻关系是涉及身份关系的特殊的合同关系。根据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由于自己行为违反婚姻义务而产生违约,由于违约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造成对方的婚姻利益受到损害,违约方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所以,可以说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对违反婚姻义务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另外,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看,该条主要是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形,从另一角度看,也即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由过错方实施的几种侵害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无过错方合法婚姻利益的行为,即是一种侵权行为,肯定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换言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是因夫妻——方实施违法行为而违约后给对方的名誉权、财产权、配偶权等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说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一种因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