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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起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时间:2016-06-08 14:15:20    浏览次数:751        

借名起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案情】A向B提供借款30万元,C口头保证提供担保,后B下落不明,C替B归还了借款。C担心因口头保证而无法向B追偿,遂与A商议借用其名义起诉B。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A、C构成虚假诉讼。


【审判】不构成虚假诉讼,理由如下:一是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限定为诉讼双方,本案诉讼当事人A、B之间未有事先恶意串通的情形;二是本案与“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的情形显然不同,后都是指为实现非法利益,通过伪造证件、伪造代理手续等手段,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不仅直接侵害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民事诉讼秩序,影响和阻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而本案被告因诉争借贷关系产生的清偿义务依然存在,既未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亦未侵害案外人利益,不宜以虚假诉讼惩处。

(详见 人民法院报20160608第七版)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3.刑法修正案(九)又增设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