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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与妻子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孩子甲小某所有。甲分数次向乙借款,几次借款均由丙提供担保。借款逾期后,丙代为偿还乙一半借款。后甲向乙借款逾期未偿还,法院遂判决付强偿还欠款义务。后在执行时中止对登记在甲小某名下的房产。
法院判决:
【分析】
本案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在房产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中止执行的情况。双方自愿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予其子女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争议房产仍然处于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而在按揭期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院确认该房屋现应归付淞元所有,而不是房产登记的付强所有,无权处置该房产。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赠与之后。离婚之后,一方的债务属于个人的债务。在离婚之前,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约定解决完毕,同时还将房产赠与其婚生子女,之后的个人债务则与房产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