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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原系A公司的股东,后甲向A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经查,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有严重的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A公司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据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表决一致通过对甲处以罚款的股东会决议。甲多次拒绝执行股东会决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评析】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其依法对公司事项所作出决议或决定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的股东会原则上无权对股东施以任何处罚。
本案例中,A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了股东会可以对当事股东进行罚款。约定为A公司的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所有股东都应当遵守。因此在本案例中甲无权拒绝执行股东会决定的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