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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舆论“逼迫”犯人自首有奇效
时间:2017-08-09 14:24:19    浏览次数:483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通过媒体舆论“逼迫”犯人是怎么回事呢?前段时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肇事司机逃逸后不知所踪,当地的交警部门通过在媒体上发布“头条追逃丨XXX区一无牌银灰色别克商务车肇事逃逸,急寻线索”的追逃信息。交警在事故案发逃逸地点5公里范围内发送推送,信息发布后不久就有市民 反应疑似肇事车辆经过,很快民警成功锁定肇事逃逸嫌疑人。但嫌疑人不知所踪,交警发布第二次追逃信息,肇事逃逸嫌疑人在舆论压力下只能投案自首。

 

  发挥媒体公众监督的力量

 

  人民群众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无论是司法活动审判执行过程中还是监督政府行为是否损害群众利益,都离不开公众的支持和参与,而媒体则是公众团体的第一线,负责为公众提供第一号咨询,同样的,公安机关通过媒体发布头条告知群众,通过群众的力量寻找犯罪嫌疑人,民警之间相互合作相互监督,提高了办案效率,即使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投案自首能获得适当减刑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逃走,后因某些原因回来投案,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心理及原因等一系列信息的行为,自首后,审判机关根据罪行情节的轻重、自首的表现以及悔罪的态度等综合因素可适当减轻刑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