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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
时间:2017-09-09 21:40:45    浏览次数:670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分居多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婚前、婚后设立的多家公司股权,名下套房产以及其他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了分割。该协议由双方签名确认,相关公司涉及的案外人股东未签章确认。双方依约变更了几家股权登记,但其余公司未作变更,诉至法院称,要求与离婚,依法分割双方名下的不动产,其他财产另案处理。

辩称,若离婚,应按《离婚协议书》履行,要求对双方名下所有的公司股权和不动产等一并处理,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评析】

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协议离婚,所以离婚协议所涉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关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分割,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