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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对系争房屋(为被告乙家的公房,甲婚后成为公房同住人)的动迁利益(对对公房动迁补偿款进行分割)进行处理。甲诉至法院请求分割。
【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评析】
本案所系争的动迁补偿安置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系争房屋来源于被告家庭,且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长,故兼顾系争房屋来源、价值、居住、人员关系,才能具体决定在分割动迁补偿安置款时款项份额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