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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了获取资金投资股票和赌博,甲在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利用微信平台及在公司召开宣传会的方式,向投资者谎称买公司低价原始股可以获得升值的高额回报,骗投资者购买其公司的股权。后投资者共向黄某交款近百万余元,用于购买原始股票。
【法律法规】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评析】
甲主观上有非法聚集资金并据为己有的故意,客观上隐瞒了其设立的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事实,将被害人的投资用于投机股票、赌博及个人消费,其行为应以集资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