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网站公告:本所地址在中国杭州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座302-305室,电话:15968894170。本网站系非商业性的公益网站,所载文章部分来至网络,作者或网站所有者不希望本站使用其资料,请即通知,本站将尽快删除。
经典案例您的位置 — 首页 >> 经典案例
通过二手买卖网站贩卖数千身份证案例
时间:2017-09-26 17:31:17    浏览次数:1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为了谋取私利,想到在网上兜售居民身份证赚钱,疯狂收购居民遗失身份证,通过二手交易平台以每张身份证件不等的价格向多人数次交易,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法律法规】

刑九修正案 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国家机关证件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制作、颁发;二是用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具有一定资格公民,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一种凭证,是户籍管理制度的一种形式,其应用范围甚至广于户口本,完全符合以上两个基本特征。虽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没有列举出证件的种类,但适度进行法律的扩大解释,将居民身份证解释为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符合立法本意。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与第三款是特别发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特别法条是对普通法条所列罪状的强调、补充或特别说明,特别法条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条,特别法条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条。因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未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包括在内,对此种行为理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予以定罪处罚。

 

【评析】

本案例中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罪名买卖身份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