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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女儿非亲生并卖女儿的案件
时间:2017-09-26 17:31:30    浏览次数:1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女婴出生后,乙怀疑女婴非亲生,甲来到乙丙住所欲将女婴带走,遭拒绝,不肯将女婴卖给对方。将女婴强行从怀里抢走,并背着将女婴交给。随后甲乙商定以价格将女婴卖给,双方签订了一份“领养协议”,不答应,所以没有签名。当场付了现金给,并写下一张欠条。案发后,经亲子鉴定,涉案女婴与乙丙符合亲生关系。

 

法律法规

《刑法》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评析

以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女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