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上述法定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一次起诉时,诉讼请求如果包括财产分割,那么诉讼费会按照财产的总额收取。所以,在没有上述法定离婚情形时,杭州律师建议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要涉及财产分割,等第二次再起诉离婚时提起分割财产;或者待判决离婚之后,也可以另行提起。
在婚内共同财产总额较多时,这样可以节省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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