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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时间:2017-01-10 14:33:29    浏览次数:316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帮网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几种情形,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则不能担任。《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几种情形,以下汇总介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