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网站公告:本所地址在中国杭州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座302-305室,电话:15968894170。本网站系非商业性的公益网站,所载文章部分来至网络,作者或网站所有者不希望本站使用其资料,请即通知,本站将尽快删除。
您的位置 — 首页{urlsectionname}
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
时间:2017-01-10 14:33:07    浏览次数:346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帮网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索贿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的财物,是区分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3)犯罪客体不同。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