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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文公司诉某公司侵犯著作权 某公司被判赔40万
时间:2017-03-03 22:21:37    浏览次数:321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因涉嫌侵犯著作权,北京某公司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原告称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通过某公司文库”在线提供原告旗下三本书籍的电子版。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40万元。

 

  今年123日,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开庭审理。中青文公司诉称,该公司发现“某公司文库”在线提供《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写给为梦想而奋斗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三本该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书籍的电子版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中青文公司认为,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13万余元。

 

  某公司当庭答辩认为,中青文公司不享有涉案三本书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某公司文库的文档系网友自行上传,某公司并未提供涉案作品,也不存在帮助侵权的行为。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青文公司就涉案《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中文版而言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据此裁定驳回原告中青文公司就《高》书、《现》书针对被告某公司提起的诉讼。

 

  而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中青文公司经著作权人许可,取得《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写给为梦想而奋斗的人》一书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中青文公司有权在此案中就《考》书主张权利。

 

  某公司文库系信息存储空间,涉案侵权文档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至某公司文库服务器。某公司文库使用涉案侵权文档的行为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行为,中青文公司主张某公司的有关行为系直接侵权行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中青文公司提出多个理由,主张某公司构成教唆、帮助等共同侵权行为。对此法院逐一进行了审查,最终判决认为,在某公司文库首页的推荐文档中,多数文档的阅读量为数千至数万人次,这说明文档阅读数量达到一定数值时即足以引起某公司的关注。而《考》书在某公司文库中的阅读量远超多数推荐文档阅读量,某公司理应掌握有关信息并予以合理关注。然而,自2012117日第一份侵权文档上传以来,至2013813日中青文公司办理侵权内容公证为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某公司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放任涉案侵权文档的传播,不能认为其积极履行了法律赋予的义务。

 

  某公司对于涉案《考》书侵权文档在某公司文库中的使用和传播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对于中青文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还指出,从20115月开始,某公司上线了反盗版DNA比对识别系统,通过指纹识别技术对侵权作品进行识别、定位和拦截,某公司也建立了绿色通道,降低了出版社进行版权投诉的成本,减少了权利人因网络用户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反映了某公司为保护著作权所作出的努力,值得肯定。

 

  一中院法官认为,上述技术措施的实行并不意味着某公司在建立著作权保护机制方面从此便可以一劳永逸、不再作为。某公司可以综合采取热门文档报警审查机制等多种科学、合理的反盗版机制,向建立原创和正版信息分享、交流和传播平台的目标进一步迈进。

 

最终,一中院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中青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驳回了中青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