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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丢弃物”占为已有的行为定性
时间:2016-06-06 10:17:25    浏览次数:780        

将“丢弃物”占为已有的行为定性

【案例】A系B的保姆,某日,B将一堆旧衣物交给A让A扔掉。A在旧衣物中,发现价值上万的项链,遂占为已有。后B想起旧衣物中放了项链,寻找时发现衣物还在,但项链不在,与A多次交涉,要求返还,A均称未见项链。B报警后,民警在A家中找到项链。


【行为性质分析】A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的特征在于通过行为人秘密窃取等行为,使物脱离物之所有人。本案中,项链同旧衣物系由B交付于A,故A并没有盗窃行为。

侵占罪的特征在于合法占有转为非法所有,即物是由于代为保管、占有遗忘物、埋藏物等方式由行为人合法占有,后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拒不退还/交出,转为非法所有。

本案中,B因忘记旧衣物中有项链,而将旧衣物交于A丢弃,项链对于B而言,是遗忘物而非遗弃物(因B并没有丢弃项链的主观意愿),故A是基于占有遗忘物而对项链处于合法占有的状态,后B要求返还,而A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


作者: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 律师

指导: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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