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房内实施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案情】A趁其合租人B上班之机,进入B的房间,盗窃B的现金3万余。
【审判】一审法院认定A之行为构成入房盗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A平日亦可随意进行B的房间,故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依法进行改判。案号:(2015)浦刑初字第180号;(2015)宁刑二终字第178号。
【总结】合租房是承租人日常起居的场所,具有独立生活的物质和相对隔离的特点,故合租房构成“户”。入户盗窃与盗窃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在于,入户盗窃往往系未经居住人同意的非法进入,使居住人的人身、财产、隐私等合法权益处于被侵害的风险之中,故判断是否构成入户盗窃的关键在于,其进入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若各合租人之间同本案当事人之间,可随意走动,则可能不构成入户盗窃;若各合租人的房间除公共部分外,各自独立房间均有门锁,非他人可随意进入,则可能构成入户盗窃。
编写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 律师
指导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