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医疗事故是否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现行有效)第49条第2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为构成医疗事故。
然,事实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目前,司法实践中均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存在医疗损害、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判断医疗机构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原因在于:
1.前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法的位阶而言,仅是行政法规,其条款内容与上位法《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相冲突,应适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2.从权益保障而言,以过错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
综上,构成医疗事故不是也不应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编写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 律师
指导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