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所形成法律关系之分析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即按前述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之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然,并非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均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笔者认为,对于该部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若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因为法律并非明确禁止聘用超过法定年龄的人,故可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综上,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须以该员工是否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及双方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为标准判断所形成之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作者: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 律师
指导: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