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网站公告:本所地址在中国杭州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座302-305室,电话:15968894170。本网站系非商业性的公益网站,所载文章部分来至网络,作者或网站所有者不希望本站使用其资料,请即通知,本站将尽快删除。
您的位置 — 首页{urlsectionname}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效力及婚姻关系之分析
时间:2016-06-07 21:31:14    浏览次数:1186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效力及婚姻关系之分析


【案情】A冒用B之身份信息与C进行婚姻登记。


【分析】

    B-C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B之身份信息系被他人冒用,B并无与C建立婚姻关系的合意,该婚姻登记应认为为无效。但基于《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条例》第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只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A-C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A与C之间实际未办理结婚登记,故需结合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开始的时间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若双方系于1994年2月1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若双方系于1994年2月1日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编写: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 律师

指导: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