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一年后起诉 是否必然超过诉讼时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支持的观点】受伤一年后起诉 不必然超过诉讼时效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确定标准: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的不利后果系约束怠于行使权利之人,而人身损害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较长,在治疗结束前,是否构成伤残无法确定,为医疗支出的相关费用亦无法确定,故以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实质意义,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更有利于诉讼操作及保护被侵权人之权益。
(详见:人民法院报 20160524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