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装作收购古玩,乙冒充卖玉并将仿玉高价卖给甲以引起被害人注意,被害人上前观看,甲以需要取钱为由,先离开,此时乙对被害人称他愿以低点的价格卖给被害人,被害人同意并用随带金饰作为交换。甲乙逃离现场后销赃并分赃挥霍。
【法律法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析】
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甲乙相互配合,均积极主动实施诈骗,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参与犯罪的具体作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