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向乙推荐自己公司设立的交易平台,称能获得更多收益。乙用小额资金试水获利后,便加大了投入。后致一次性亏损数十万元万元左右。经查,该交易平台为甲通过购买现货平台软件非法架设,甲伙同同案犯丙分别招募了各级代理商及业务员,分工操作,而甲丙则负责在后台控制平台交易品种价格走势。等客户初尝甜头后,就开始反向操作,客户买涨,就让点位下跌,客户买跌,就让点位上涨,甲丙团队及代理商则从中得到提成。
【法律法规】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2000-5000元,达到诈骗罪标准。
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
【评析】
甲团伙通过操作虚假网络交易平台,招募多家代理商实施网络诈骗,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已构成网络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