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夫妻,当初甲为了能和乙结婚,甲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乙一人名下,后两人感情不合打算离婚,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评析】
在实务操作中大多案例夫妻约定均是口头的,双方均无书面证据。一旦婚姻出现裂痕,双方均无证据,法官判决时凭借证据规则,按照生活经验法则,根据内心确信,因而判决结果有更大的争议性。
双方当事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在婚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屋贷款手续,婚后共同归还贷款。离婚时,如果出资方能举证证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并以结婚为目的,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按揭房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