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随甲生活,乙每年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人止。协议签订后,乙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乙在婚后一年发现无法生育,长期经治疗未痊愈,对于孩子其亲生是知情的。
【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评析】
甲乙在离婚时协议约定了孩子抚养费负担问题,且乙对孩子非其亲生是知情的,该协议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协议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