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以买房为由向乙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乙将借款实际给付甲。借期届满后,甲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乙称甲骗取其借款报案,后甲的行为被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将判处刑罚处罚;对甲骗取被害人乙的钱款,责令其退赔。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以甲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甲妻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有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评析】
从法条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应限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而甲的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故甲骗取乙的款型性质为甲犯罪所得,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