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网站公告:本所地址在中国杭州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座302-305室,电话:15968894170。本网站系非商业性的公益网站,所载文章部分来至网络,作者或网站所有者不希望本站使用其资料,请即通知,本站将尽快删除。
您的位置 — 首页{urlsectionname}
谎称身世悲惨自编自导是借款行为还是诈骗行为
时间:2017-08-02 14:47:15    浏览次数:524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中年妇女虚构其为大学生身份在网上结识乙,很快发展为网上恋人关系,甲编造其身世悲惨等事实骗取信任,谎称家人去世、做手术、被绑架受到勒索等事项骗其汇款期间甲曾归还过一笔少数的款项。

 

【法律法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若甲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案例中若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身世悲惨等事实谎称家人去世、做手术、被绑架受到勒索等事项骗其汇款,其行为则构成了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