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中年妇女虚构其为大学生身份在网上结识乙,很快发展为网上恋人关系,甲编造其身世悲惨等事实骗取乙信任,谎称家人去世、做手术、被绑架受到勒索等事项骗乙向其汇款,期间甲曾归还过一笔少数的款项。
【法律法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若甲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案例中若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身世悲惨等事实谎称家人去世、做手术、被绑架受到勒索等事项骗乙向其汇款,其行为则构成了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