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被原同事乙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传销窝点。乙按照传销老大的指示,安排甲等人在某房间等待。甲进房间后发现情况不对欲离开,乙迅速堵住房门,甲发现无法离开后,便放弃了反抗。随后传销点的人在窝点内对甲实施贴身看管,乙丙对甲进行授课“洗脑”。同时控制甲不能与外界联系。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评析】
案例中乙丙及传销窝点人员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