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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B、C共同出资成立甲有限公司,B出资占出资总额的80%,C出资占出资总额的20%。A被任命为甲公司总经理,后A与B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东B同意将所持股份30%无偿转让给A。A同意接受,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协议签订后,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A向起诉,要求甲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诉讼过程中得知,B单方撤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该公司股东C。查明甲方B与乙方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撤销无偿转让给A的股权,同时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C。
【法律法规】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评析】
如果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协议不能进行工商登记,只有在依法纳税后的股权转让协议才能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登记。本案中,无论是B股东向外部第三人A无偿转让股权,还是向公司内部股权C无偿转让股权,只有依法纳税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该股权协议才有对抗效力。当然,此登记只是具有对抗效力,其登记与否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成立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