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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的具体刑事案例分析
时间:2017-08-03 15:17:34    浏览次数:498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成立A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向多个消费者及加盟商宣称只要购买该公司产品获赠股票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因A公司涉嫌传销,注销了A公司。因此甲通购买了一家空壳公司,以空壳公司名义投资成立了B有限公司,并收购了A公司。甲称A公司已经在国外上市交易,股票具有巨大升值潜力、会有高额的回报,继续以消费者购买产品获赠股票或直接购买该公司股票等形式进行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评析】

违犯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以购买产品可以获赠股票等方式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7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