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二手商,货源来自上家代购,甲询问对方有没有渠道从购买美容的胎盘素、美白针、美肌针等,于是店主就帮甲各代购了一些此类药品,后甲在朋友圈销售这些美容药剂。由于这些药品都没有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属于法律规定的假药,甲因此被警方抓获。
【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评析】
本案例中由于甲在朋友圈销售的美白针,胎盘素等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 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属于贩卖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