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因房屋买卖与乙产生经济纠纷。于是甲在乙离开住所后伙同在外等候的丙共同限制陆某的人身自由并索要欠款,拘禁乙。次日乙借机求助他人报警。
【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评析】
甲及丙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