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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吸储的具体刑事案例
时间:2017-08-03 15:18:34    浏览次数:55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公司为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不足,该公司未经国家相关管理机关批准,决定以借款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公司内部设立融资办先后委派人员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人(即操盘手)组织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民众散发宣传资料并做口头讲解,许诺高额回报,引导民众给公司借款。此后多次吸收民众借款,用于人员分红并将同期部分民众首次借款直接用于归还其他民众到期借款,未用于公司项目建设。

 

法律法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评析

甲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