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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部分股权时,作出放弃部分权益和收益是否有效?
时间:2017-08-03 15:18:49    浏览次数:547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公司设立,股东为甲、乙,各持有60%40%CA全资子公司。

 

甲与B公司订立股权转让的《框架协议》;甲、乙与B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转让A公司60%的股权包括C公司,甲出让20%,乙出让40%B公司每年支付给甲、乙股权转让基准日40%股权总价,以总价10%作为约定收益,按年度计算分期在年度内付清。甲、乙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并承诺在实际收取约定收益的前提下,放弃对公司分红和新增投资部分的净资产增值的权益。如一方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则应按逾期支付约定违约金。

 

甲与B公司又签订《股东协议》,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B公司未按约每年支付约定利息的,则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有权按公司法规定享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权益。后甲请求B支付收益及违约金。

 

【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评析】

本案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系争约定收益条款是否有效。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及《股东协议》若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系争约定收益条款是上述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东间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的特别安排。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