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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为结婚购的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7-08-03 15:20:06    浏览次数:509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感情不和,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价款。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房产为婚前为了结婚购买,登记在一人名下,在购买该房产时,甲因各种原因不可能享有该房产产权;为购买该房产,曾向甲亲属借款已经还清;原告提供仅可作为一种投资,愿意偿还原告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予以补偿故不同意分割出售房屋的价款。

 

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评析

本案例中的房产应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相应该房产的出售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该出售款分割,考量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因素具体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