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网站首页 |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网站公告:本所地址在中国杭州西湖区文一西路767号西溪国际商务中心A座302-305室,电话:15968894170。本网站系非商业性的公益网站,所载文章部分来至网络,作者或网站所有者不希望本站使用其资料,请即通知,本站将尽快删除。
您的位置 — 首页{urlsectionname}
企业高管挪用巨额公款
时间:2017-08-17 21:19:21    浏览次数:637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某公司的总会计师。甲未经公司(央企)同意,私自安排出纳先后多次从公司账上共转出资金上千万元,分别给其他几家公司用于周转。上述几家公司公司使用资金几日时间后,将资金归还了甲所在的公司。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评析】

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居然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