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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为某公司的总会计师。甲未经公司(央企)同意,私自安排出纳先后多次从公司账上共转出资金上千万元,分别给其他几家公司用于周转。上述几家公司公司使用资金几日时间后,将资金归还了甲所在的公司。
【法律法规】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评析】
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居然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