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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公司老板甲为推销自己公司的产品,与乙达成一项广告业务,乙租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后,利用伪基站设备“扫街”,捕抓上万名手机用户信息并发送广告短信,导致用户的通信中断。
【法律法规】
1997年《刑法》第288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将该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评析】
本案例中,甲乙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