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公司股东A、B分别持股55%、45%,A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决定解散公司由两位股东组成的清算组,A为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提交了《清算报告》,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资产。A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明确声明对真实性承担责任。乙公司诉至法院称,甲公司向银行借,乙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了担保。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代其偿还借款本息。当乙公司向甲公司追偿时发现甲公司已被注销。乙公司认为两股东通过恶意注销公司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求两股东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属于欺诈注销,构成侵权,侵权人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A、B作为公司原股东、清算组成员,不能提交公司注销时资产证据,那么应当不予支持。
1.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负有在法定期间内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的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该义务给公司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清算义务人的不当行为可以分为不作为与作为两大类,前者包括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后者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即欺诈注销。
3. 清算义务人存在欺诈注销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