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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当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上代买代销的新型购物方式日益增多。被告人甲在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代购的方式,在自己经营的网店代理销售从乙等人经营的上海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的若干品牌的隐形眼镜、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非法经营金额达数十万元。
【法律法规】
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评析】
被告人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销售隐形眼镜、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三类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