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开设某私人调查网站,并购买偷拍录音等用于探查的工具,主要从事接受他人委托调查。甲通过网络接受多人委托,在收取高额佣金后,窃取并录制了大量他人私生活、工作信息,并在公共场所擅自偷拍了他人工作、生活影像资料。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把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有犯罪主体限制,必须是以上条文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是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区别点。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可以延伸得比较广,如使用计算机手段破解上述信息,利用其它方式骗取上述信息等。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评析】
本案例中甲收取高额佣金后,多次通过窃取录制他人私生活,工作信息偷拍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