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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工厂非法制毒原料
时间:2017-08-10 13:46:51    浏览次数:568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被告团伙达成生产制作毒品必须的某原料合谋,租用某厂作为制毒原料场所,分工合作。分别负责接收购买的原料和辅料,雇请人来到制毒场所负责购买工具、煮饭、协助生产、监督工人以及保护制成的原料等工作。后将半成品转运至另一座工厂继续生产。期间生产的成品打包运至某高速路口旁水泥厂仓库装箱伪装然后寄出

 

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第四十一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评析

本案例中被告团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