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中“货值”的计算标准
【个人观点】
基于行政处罚种类:①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②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③按货值处于罚款。
故,违法所得与货值应是两个概念,结合以下两个条款:
货值=成品价格+半成品价格+原料价格
=销售单价*(已售数量+未售成品数量)+原料/食品添加剂进价*(半成品数量+原料/食品添加剂数量)
【法律依据】
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11.21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货值金额概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05.01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编写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 律师
指导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