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探望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理解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即指婚姻关系成立时,继子女未满18周岁,继父母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的),视同父母子女关系。
故基于父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视同父母子女关系的继父母亦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编写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黄楚楚 律师
指导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