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需根据入职登记表和保密协议的内容来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劳动合同除了应当载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外,还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若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其他必备条款的情况下,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若仅文件名为入职登记表或保密协议,文件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则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在入职登记表或保密协议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用于证据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若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签署前述文件,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