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社保待遇以保险补贴替代的效力
【案情】A在某公司入职后,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肉中刺,也未为其办理社保。入职时A曾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工资内发放保险补贴的方式替代办理社会保险,A亦另外出具书面承诺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A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会保险。
【分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时社保也具有不能重复办理的性质。
故需结合劳动者是否在劳动期限内已通过其他方式自行办理社会保险进行判断,劳动者未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则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劳动者基于协议获得的保险补贴也因属于不当得利需要返还;若已办理,则应认定该协议有效。